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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先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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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近春节,为公司辛苦工作了一年的小齐听说要发年终奖,可把他高兴坏了。可谁知这“年终奖”并非他想象中的红包,而是几张超市购物卡。
小齐是2011年5月入职的,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半。公司领导曾在2012年年度工作总结会上承诺,春节前将向每位员工发放2000元的年终奖,这让大家非常开心。近日,公司开始陆续发放各部门年终奖,让大家没有想到的是,这年终奖并不是现金红包,而是某超市卖场的购物卡,价值2000元。很多员工提出异议,大家认为,年终奖应当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,而不能用购物卡的形式进行抵兑。但公司对于年终奖一事也另有说法,由于该超市卖场对于公司负有债务,所以只能用购物卡的形式进行债务偿还。公司也只能用这些购物卡当成年终奖发放给员工,由于这些购物卡都是价值相等的,所以不算欠发员工年终奖。
如今,很多企业在年底支付年终奖的时候,以购物卡、加油卡等等价消费券,甚至有的公司以“迟到抵用券”作为年终奖向员工进行抵兑。虽然价值等同,但这一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,这样的“年终奖”合理吗?
◎律师评析:
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:首先需要明晰的是,员工获得的年终奖原本就是工资的一部分,它等同于每月获得的工资。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第四条规定:“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:(一)计时工资;(二)计件工资;(三)奖金;(四)津贴和补贴;(五)加班加点工资;(六)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。”第七条也规定:“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。”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五条规定:“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,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。”以上三条法律条文可以很明确地看出,年终奖属于员工工资的一部分,而工资是不能以法定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支付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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