购物卡限期使用商家被罚 到期作废属霸王条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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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先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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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14日讯近日,海南省三亚市两家商户因VIP卡、购物卡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,被工商部门分别罚款5000元和2000元,并责令改正。
一名消费者向三亚工商局光明工商所投诉,他花几千元购买了一张三亚市河西路一家有限公司的VIP卡。该卡背面的消费告示上写着,“此卡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,本中心有权随时修改本卡优惠政策,而不须作事前通知,本卡解释权属三亚某某公司,有权收回及取消卡。”消费者质疑,既然他已经提前支付消费款,如何支配是他个人权利,借给亲戚朋友、公司同事使用也是他的自由,发卡公司怎么能干涉呢?
同样,一位姓杨的消费者反映,2011年春节她因工作出色,公司奖励给她三亚一家商场面值200元的购物卡,但她放在抽屉里一直没用。今年4月,她发现那张购物卡背面写着:此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,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商场所有。再仔细一看,购物卡正面左下角处的“2011/12”很小,她才知道这是此卡的发放日期,但如果不仔细看根本发现不了。如果按此日期,该卡2012年12月就过期不能使用了,于是她向工商部门投诉。
光明工商所执法人员介绍,商家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。根据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,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。工商所对以上两商家处以警告、分别罚款5000元和2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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